员工没发朋友圈就被降职降薪:公司管得着吗?
导读:近日,「员工未发朋友圈被降职降薪」登上热搜。某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在朋友圈转发营销内容,员工未照做即被降职降薪。朋友圈到底算不算工作场所?公司能否以「不配合营销」为由处分员工?
一、朋友圈首先属于「个人空间」
微信朋友圈是员工私人社交空间的延伸,并非当然的工作区域。公司要求员工以个人身份、在个人朋友圈持续发布商业内容,实质是把营销成本转嫁给员工的私人生活领域。
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公司提出此类要求——若该要求写入劳动合同或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,且岗位性质与之相关(如新媒体运营岗本就以个人号运营为工作内容),则有一定合理性;但若属普适性强制要求、与岗位无关、未事先约定,员工拒绝在私人朋友圈发布内容,不构成违纪。
二、降职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,须协商一致
岗位、薪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未经协商一致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职降薪。
公司以「未发朋友圈」为由降职降薪,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,除非能证明:
1、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「不发朋友圈」规定为违纪行为,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;
2、制度内容合法合理——将私人朋友圈纳入考核是否合理,司法实践多持否定态度;
3、处分幅度与违纪程度相当——即便认定为违纪,直接降职降薪也往往过重。
三、被降职降薪后,劳动者怎么维权
1、要求恢复原状:可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确认降职降薪行为无效、恢复原岗位与薪酬、补发工资差额;
2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:若公司擅自降薪,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(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),以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(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,依据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);
3、留存证据:降职降薪通知、工资条、考勤记录、聊天记录——仲裁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是否完整。
四、给企业的合规建议
1、营销任务应通过激励而非强制的方式推动(如转发奖励、内部通报);
2、确需员工运营社交账号的,应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与账号归属(公司账号 vs 个人账号),并以合理对价补偿;
3、处分员工必须「制度有据、程序合法、程度相当」,否则极易在仲裁中败诉并支付赔偿。
工作归工作,朋友圈归朋友圈——法律保护员工拒绝「无偿侵占私人生活」的权利。
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